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籍学生。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的标准,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资助学费金额标准的,按照资助学费金额标准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资助学费金额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七条 对专科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对于在校生,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留级或休学造成的延长学习时间不计入在内),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对于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八条 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含未离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还需向学生工作部提供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需要向学院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院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学生工作部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由武装部提交至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武装部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使用学院专项经费向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垫资发放国家资助资金。

(五)每年11月,学生工作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当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材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拨付高校当年垫付资金。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在校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上网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学生工作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使用学院专项经费向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垫资发放国家资助资金。

(三)学生工作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当年退役复学学生材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拨付高校当年垫付资金。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学生毕业离校后应征入伍),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规定上网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征入伍通知书》。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学生工作部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并交还学生。

(三)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学生工作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使用学院专项经费向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垫资发放国家资助资金。

(五)每年11月,学生工作部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当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材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拨付高校当年垫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本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本校在校生,如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返回本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大同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生工作部一般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本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本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本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央部委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