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0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学费和住宿费主要依靠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类型,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金额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拨至我院的人数及金额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专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知晓弄虚作假行为且不上报者,取消其当年优秀辅导员评选资格。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内评审,确定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后,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将各系(部)公示名单汇总整理,并在网上公示 3 个工作日后,将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至多可同时申请一项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在收到上级部门拨款后,按照公示结果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工作部受理师生关于国家助学金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