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13:06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院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教财〔2019〕9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条 本条例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将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集体所有成员民主投票选出。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二)违反学院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度消费行为者,如购买高档奢侈品等;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特殊情况学院批准的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八)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者;

 (九)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者;

 (十)有其它不诚信行为,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开学两个月内进行,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类型和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系(部)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系(部)核对,复印件由系(部)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系(部)认定。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核准。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系(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各系(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工作部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系(部)的认定工作一般应于当年十月中旬前结束(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系(部)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仔细审核,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约谈、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如对填报材料有异议或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负责人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学院和各系(部)对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和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必须以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

 第十八条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接受学生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举报与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