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2 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上级资助工作精神,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各系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三)负责落实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到账后支付贷款学生个人学费及住宿费;

 (四)负责建立与各系的信息联结机制,发挥信息集散中心作用,加强与各系各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向省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五)督促、配合省资助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⑴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⑵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⑶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⑷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⑸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⑹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⑺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⑻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⑼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⑽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分学年、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合同回执发放。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在校生需提供的材料详单:

 ⑴学生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⑵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⑶学生生源地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迁出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份);

 ⑷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相关页2份复印件);

 ⑸学生证复印件2份;

 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新生需提供的材料详单:

 ⑴学生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⑵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

 ⑶学生生源地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迁出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份);

 ⑷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相关页2份复印件);

 ⑸录取通知书复印件2份;

 ⑹《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⑺报到须知(原件及2份复印件,查看新生所需学费和住宿费;如有小数直接进整)。

 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金额超过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申请人必须减少并变更系统上的申请金额,重新提交申请。否则,受理单位有权谢绝贷款。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家长必须同时到场,共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持一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副本一份由共同借款人留存。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学费住宿费给县资助管理中心打电子回执,学生借款金额以电子回执所填写的金额为准。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助贷中心,由省助贷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开发银行在收到省助贷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2.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助贷中心,省助贷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

 1.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助贷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的专户。

 2.省助贷中心于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将 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学费、住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帐户。

 账户开立要求和贷款发放具体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六)本息回收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经办行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助贷中心汇总并由省助贷中心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助贷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助贷中心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分行。

 2.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经办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五章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学生的贴息全部由中央负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贴息资金拨付的具体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六章信贷管理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管理由县资助中心在省助贷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管理主要包括信贷档案管理、资产质量分类、专户报告等工作。

 (一)档案管理。信贷档案是县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助中心整理后报开发银行备案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中心整理、自行留存并报省助贷中心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档案整理以“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分项目整理,各负其责,档案保管员集中保管”为原则,县资助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的具体整理操作由开发银行指导县资助中心进行。

 县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审查责任;省助贷中心、开发银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要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资产质量分类。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是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向开发银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有余额的借款人,均要对其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资产质量分类的具体操作由开发银行指导县资助中心进行,流程如下:

 1.学贷中心根据分类标准,对本县借款学生逐笔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每季填制资产质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助贷中心。

 2.省助贷中心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得出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布情况。

 3.开发银行依据省助贷中心的汇总结果,对助学贷款项目资产质量的分类结果作出判断。

 (三)专户报告。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县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专户报告按季提供,学助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报告,报告由县资助中心负责人批阅后于20日前报省助贷中心,中心汇总后于25日前报开发银行。专户报告的具体撰写由开发银行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县资助中心进行。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为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工作,开发银行应会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省助贷中心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连接,作为贷款跟踪管理的技术平台,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及相关信息应在三者间共享并与人民银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互通。

 第十六条 省助贷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督促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及时向省助贷中心汇报。省助贷中心应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反馈借款学生动态信息,县资助中心要及时掌握共同借款人的动态信息,结合省中心反馈的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跟踪和还款监督,信息要及时反映在报开发银行的专户报告中。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相互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学贷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视为违约学生。开发银行、省助贷中心和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