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1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门进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院师生在校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航院的所有校门。全体师生及其他需要进出学院校门的人员、车辆及物品,均应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学院秩序。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三条 校门秩序管理由学院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并安排校门执勤人员具体执行。建院初期,暂由后勤管理处代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可根据各校门实际情况,确定各校门的开关时间、通行方式等管理政策,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学院举办重要活动、会议或其他必要情况下,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安全保卫部门可临时调整校门开关及通行管理政策;特殊紧急情况下,安全保卫部门可事先调整,事后报备。

第五条 各类人员、车辆进入学院,须服从校门执勤人员管理,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查验登记。安全保卫部门有权禁止不服从管理,不配合查验登记、扰乱秩序、形迹可疑等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或车辆进校。

第六条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校门区域设置的电动伸缩门、闸机、机动车道闸、标识标牌等校门管理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不得堵塞、占用校门,不得在校门区域内从事集会、广告、宣传、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滑板、放风筝等各类影响校门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 校门实行分级防控管理,安全保卫部门可根据校园防控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控措施。

第三章 行人进出管理

第八条 行人进出学院须按照校门通道设定的流线行走,并遵守《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内人员进入学院,应预先进行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认证,并领取相关校内证件,在校门处凭有效证件通行。教职工、学生的校园卡信息由学院相关部门统一采集认证,面部信息统一采集,面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遵行自愿原则;工勤人员、在校工作人员和兄弟单位等人员身份信息由后勤管理处采集认证。

第十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院,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进行身份信息验证登记。遇校门严控时期,须根据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要求提前办理进校手续。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办理进校手续,按照“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联系的校内人员(教职工、学生)或学院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个人或校外团体进校参加活动或游览,须联系招生、就业部门或学院党政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办理进校手续,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并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人员进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进出学院,须按照校门设定的流线行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遵守交通法规及《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外来车辆进校,车辆及所有驾乘人员均须符合进校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对外来大型车辆(1个校内车位无法停放)及各类施工、装修、运货等车辆进校实行审批管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上述车辆一律禁止进校。

第十七条 学院联系或举办的会议、参观、培训、招生就业等各类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部门要协助维持秩序,如进校车辆数量较多,安全保卫部门要提前做好预案并保证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禁止营运车辆进校,同时禁止人力载客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畜力车等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或交通工具进校。

第十九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须经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校,严格限制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 超大、超重车辆原则上禁止进校。遇特殊情况需要进校的,须经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校,严格限制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

第二十一条 校内快递、餐厅、便利店等营运车辆统一由后勤管理处办理进校审批手续,持审批证明材料到安全保卫部门领取通行证,并限定可进出的校门。未持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禁止进校。

第二十二条 校内的各类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得驶入或停放在办公、教学和学生生活区(含各类楼宇)。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有校门严禁外卖送餐车辆进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禁共享车辆进校。

第二十五条 各类车辆驾乘人员均须遵守学院有关人员进出的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学院开展校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限制对学院安全秩序带来风险或隐患的车辆进校。

第五章 物品进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携带任何违禁物品进校,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门执勤人员对所有进出校门人员或车辆携带、运送的物资物品,均有权进行询问和检查,并有权禁止可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进校。

第二十九条 携带大宗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等)出校门,均须出示学院相关部门开具的出门凭证,并主动接受执勤人员查验,未办理出门凭证的一律不予放行。

第三十条 学院各校门禁止携带宠物进出。

第六章 校门执勤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门应组织对校门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关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校门执勤人员应严格按照学院规定及工作要求履职尽责,对校门执勤人员进行言语攻击或进行其他伤害的,安全保卫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门执勤人员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发生在校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四条 进校人员及车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或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安全保卫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2.携带违禁物品的;

3.未经批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4.进校从事非法传教、传销等违法活动的;

5.进校私自开展宣传活动或进行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6.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7.个人进校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8.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记录,并已被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列入禁止进校名单的;

9.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进校人员及车辆发生以下行为的,安全保卫部门有权暂扣校门进出证件。

1.将学院发给本人使用的校门进出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2.使用复制、捡拾的校门进出证件的;

3.在办公、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骑行或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

4.出现其他影响校园安全秩序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进校人员出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校门执勤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造成校门执勤人员受到伤害或学院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安全保卫部门可视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院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在校内办公的外单位人员的,有关单位须履行人员管理责任,并向学院安全保卫部门递交处理结果报告及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安全保卫部门可视情节及后果,对其采取送离出校、禁止进校、列入进校黑名单、通报所在单位、报警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